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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视同销售吗

编辑:东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3-12-21

交税。

一、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条规定,本细则所称有偿,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。第四条规定,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。

二、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 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1: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有偿,指取得货币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。第十四条规定,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:

(一)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
(二)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
(三)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依据上述规定,关联方若未发生购销业务而无偿资金占用,可视同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,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,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。由此,对提供借款的关联方应按独立交易的原则,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,计缴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。

无偿赠送的财务处理

无偿赠送是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前提下,将货物、货币或权利赠送他人的情形;随货赠送是在销售商品,提供劳务时,随同销售行为附送的货物,货币或权利。

无偿赠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

借:营业外支出

贷:库存现金/银行存款

主营业务收入/其他业务收入

长期股权投资/交易性金融资产/持有到期的投资

如果赠送的权利无法用货币资金量化,就不进行账务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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